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发了《辽宁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
管理办法着重从三个方面细化实化管理要求。一是明确补助范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各市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试验等工作。其中,用于农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主要支持村内道路建设、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二是强调重点任务。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相关试点试验任务的地区实行定额补助,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安排补助资金。三是突出绩效导向。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优先支持项目进展快、预算执行好、资金拨付率高以及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并结合各地区上年度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因素奖优罚劣。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组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抓好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落实落地,持续提升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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