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重要转化路径。2017年起,辽宁省开始探索建立河流断面水质污染横向补偿机制,累计共核定补偿资金10.34亿元,通过流域上下游之间水生态环境破坏与保护的经济利益调节,促进了全流域水质持续改善。2021年,我省该项制度曾入选年度全国地方财税体制改革典型案例。
2024年,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辽宁省政府修订出台了《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在原有补偿机制基础上,在六个方面实现新突破:一是开展双向补偿。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在之前仅上游对下游“污染付费”的基础上,加入下游对上游“改善激励”,形成完整的上下游地区之间水质双向补偿机制,进一步调动市县加大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积极性。二是充实考核指标。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近岸海域总氮指标上升趋势,实施源头治理,将总氮指标纳入河流断面水质补偿资金核定范畴,推动入海河流总氮治理工作,实施总氮从山顶到海洋的全过程削减,推动陆海统筹、河海共治。三是扩大补偿范围。将行政区域内辽河、浑河、太子河等干流,入干流支流、入海诸河及入水源地支流的考核断面均纳入补偿范围,实现水质考核补偿省内流域全覆盖。四是严格考核奖惩。将省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行政执法抽查抽测以及省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等作为补偿资金核定依据,水质考核更加严格,污染处罚力度更强,与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衔接更紧密。五是完善激励政策。对于省际界河、跨界入海河流断面水质改善给予优先补偿,剩余资金综合考虑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成效和资金绩效管理等情况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省统筹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更加凸显。六是强化政策落实。省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建机制搭平台,捋顺和规范补偿资金兑付方式和方法,对于逾期未履行激励补偿资金责任的市,经省政府批准,将激励补偿标准提高10%,一并通过省市财政结算强制执行,强化制度落实,提升政策质效。
新修订出台的《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是我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化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激发流域上下游地区加强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于巩固我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成果,促进绿色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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