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奖优助困力度 完善学生资助政策

——辽宁省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奖助学金政策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辽宁省财政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4-12-10 16: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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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量政策中关于加大对重点群体的支持保障力度有关部署,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有关要求,辽宁省财政厅会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辽财教〔2024〕25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更加有效地促进教育公平。

  一、扩大资助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

  通知明确我省2024年和2025年,分两步从奖优和助困两方面调整完善我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第一步,从2024年起,增加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名额翻倍,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增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同时,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要求,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第二步,从2025年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支持标准提高,硕士生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博士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同时,将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三年级涉农专业全部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发放范围。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

  通知明确,政策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照现行渠道和分担方式共同承担。各市要按照《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规〔2023〕8号)有关要求,统筹安排省以上转移支付资金和本地区应承担的资金,及时下达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及时足额将国家和省奖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三、明确部门职责,抓好政策落实

  通知要求,各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奖助学金调整政策。各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组织学校做好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工作,做好2024年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及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增补工作。

  本次奖助学金政策调整将更好地发挥奖助学金对广大学生的奖励激励作用,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更加有效地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培养,为推进教育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