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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财政部近期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延长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明确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并授权省级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制定减征政策。
国家文件下发后,省财政厅立即会同省委宣传部认真研究,拟定落实方案,联合印发了《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优惠政策。一是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即顶格落实财政部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二是2025年1月1日起至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返还。
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下一步,省财政厅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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