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辽宁资产评估协会存在罔顾客观事实无视资产评估法规定默认背离资产评估法的行为为合法行为严重损害资产评估法权威的行为

编号:2025010215010125499浏览数:154

姓名

赵浪

留言时间

2025-01-02 15:01:01

留言内容

辽宁省财政厅: 本人赵浪,身份证号码430321198308105576,实名举报辽宁资产评估协会作为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行业协会罔顾客观事实,无视资产评估法规定,默认背离资产评估法的行为为合法行为,严重损害资产评估行业特别法《资产评估法》的权威。 一、辽宁资产评估协会明知本人未签署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辽0802刑初28号及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4)辽08刑终204号中涉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而认定本人签署了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提交了调查意见。关于辽宁资产评估协会明知未签署资产评估报告的证据: 1.上述判决书及裁定书中涉及的以本人名义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人未签字,亦未代替签字,此为客观事实,只要看报告就应当知道。 2.上述裁定书中明确载明本人上诉意见,“资产评估法评估师应当签字,本人未签字“,二审法院认定” 上诉人赵浪虽未再涉案评估报告上签字“。 二、辽宁资产评估协会明知上述判决书、裁定书背离资产评估法,辽宁资产评估协会不仅没有敢于斗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而默认背离资产评估法的行为为合法行为。 根据《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上述判决书及裁定书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师均未签字。 裁定书明确载明“上诉人赵浪虽未在案涉评估报告书上签字,但评估报告书上均盖有赵浪评估师章,证人王天明确认只要资产评估师的章就可以,不签字都可以生效,且赵浪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中填写评估报告书亦无赵浪签字,但辽宁资产评估协会亦在年检中予以认可,由此可以认定在资产评估行业只加盖评估师章,评估师不签字并不影响评估报告效力”。 上述裁定书认定辽宁资产评估师协会认可不签字的资产评估报告具备法律效力。辽宁资产评估协会对此并未斗争,且根据此判决认定本人签字出具虚假报告,进一步默认背离资产评估法的行为为合法行为。 举报人:赵浪 2025年1月2日

处理状态

被驳回

处理时间

2025-02-13 16:43:39

回复内容
  关于赵浪实名举报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一事,经省注评中心调查其投诉事项均为刑事判决内容,辽宁评协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无权干预司法程序。
处理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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