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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042115341836635浏览数:177
苏峻锋
2025-04-21 15:34:18
辽宁省财政厅领导您好。 4月16日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鞍山市中心医院(立山院区)餐饮委托经营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项目编号:JH25-210300-02871)通过附件的招标文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特向贵单位反映如下: 1、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技术部分没有按照87号令55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款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本项目的技术部分评分全部采取类似“管理制度完善且科学合理的得10分;内容不完善的得7分;存在个别不合理或不可行之处的得4分;多处不合理没有针对性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这种表述没有细化和量化,没有明确标准,主观意识性强,评审很容易被操控,实现某利益方的目的。 2、商务部分质量保证要求“供应商具有饮食营养方面的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得3分。”这项评审因素和质量保证之间没有相关性。 通过查询可知商标注册证是依据《商标法》规定,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只代表该商标的专用权,并不能代表供应商的综合能力。87号令55条明确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本项目是餐饮委托经营,采购需求中的人员、食材、就餐环境等等与其要求的饮食营养方面商标注册证没有相关性,有了商标注册证也不能证明投标人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的高低。此项评分设定和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与履行合同、售后服务也无关,所以就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而设置。 3、商务部分质量保证要求“供应商有能力和人员为医院职工提供个性化营养咨询,营养蔬菜搭配,季节性疾病预防,改善健康状况等健康管理保障。提供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今)三甲级医院服务患者和医院职工健康的工作经验证明。” 设定的此项评审因素属于实施条例二十条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违法行为,原因是不是也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呢? 以上事实请财政局采购科认真核查,特别是在政府采购领域三年行动方案之际,更要提升监管效能,不能让这种设置不合理差别歧视条款采购招标文件大行其道,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被驳回
2025-05-29 10:34:39
辽宁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