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滥用职权破坏营商环境问题_

编号:2025052219322623220浏览数:68

姓名

政采专家

留言时间

2025-05-22 19:32:26

留言内容

省财政厅领导:辽阳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去年末,要求政采评审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同意专家参加政采项目评审”的说明,否则不给支付评审费。按辽财采【2017】511号文件,支付评审费无此条件,是破坏营商环境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5-06-10 10:40:51

回复内容

咨询人:

您好,来信收悉,您所咨询的问题反馈如下:

我厅收到您的诉求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将此件转给辽阳市财政局并要求辽阳市财政局作出书面答复。辽阳市财政局调查结果如下:

2024年底开始,辽阳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在进行财政资金动态监控审核时,要求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市本级在职公务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提供“同意该专家在工作时间参加财政政府项目评审”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原因一是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511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只是对评审专家应具备的资质、应遵循的评审原则及支付专家费用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未涉及到在职专家是否可以利用工作时间进行评审及是否应该取得相应劳动报酬等相关问题;二是根据财政资金动态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有权对预算单位提请的支出进行审核,并要求预算单位对其提请支出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三是近几年,市纪委多次强调要加强对市本级在职人员工作纪律的管理,我们认为如市本级在职公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需提前告知其所在单位或履行本单位请销假制度。

基于上述原因辽阳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要求市本级在职的公务人员参加政采评审需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其余非本级或非在职公务人员则正常支付其评审费。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处理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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