硼矿石资源税税赋增加

编号:2022072915361387713浏览数:116

姓名

杨林

留言时间

2016-10-12 10:56:01

留言内容

硼矿石原从量计征为20元/吨,从价计征后为销售收入的13%,即高品位矿石资源税77.74元/吨,低品位矿石资源税17.26元/吨,增幅较明显,希望给予关注并为企业减负。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16-10-20 00:10:00

回复内容
杨林: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在来信中提出的建议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家对资源税改革的统一部署,今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省财税部门对我省列入此次资源税改革的各资源品目矿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范围,兼顾企业经营情况和承受能力,并参考其他省份税率制定情况后,拟定了我省的适用税率,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实施。此次资源税改革全面取消了价格调节基金,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将大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计征方式改为从价计征。这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资源税在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同时,目前矿产品销售价格受经济形势影响处于历史低点,随着经济形势的逐步回暖,矿产品价格将稳步回升,企业经营情况将得到改善,税费成本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将逐渐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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