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5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农村供水工程补助资金(一般债券)的通知
辽财指农〔2025〕587号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本溪):
根据水利厅提出的分配意见,经研究,现下达你市2025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村供水工程)预算指标,资金规模详见附件。收入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04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相关县(市、区)财政国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辽财农〔2022〕104号)以及《水利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巩固拓展农村供水脱贫攻坚成果的通知》(办农水〔2022〕110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预算编制、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此次下达的衔接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管理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并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此次下达资金为2025年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应全部用于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支出。务必加强债券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新增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清单,定期跟踪调度项目进度,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规定,规范债券资金列支,按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利息支出,如有结余按规定程序调整用途、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超进度拨款,严禁“以拨代支”、虚列支出,做到资金支出进度与实际完成实物工作量相匹配。
三、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市级水利部门应于资金下达30日内,参照整体绩效要求,按程序将经市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报省水利厅,同时抄送省财政厅。预算执行过程中,请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自评等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5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农村供水工程补助资金(一般债券)分配情况表
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20日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