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具有政府采购领域的行政检查权,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财政监督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检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等,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具有相应的行政检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具有相应行政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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