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决算报告中有关名词的解释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8-08-10 1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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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公共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5.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应当由政府负责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6.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为更加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而设立的调节基金,专门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单设科目,安排基金时在支出方反映,调入基金时在收入方反映,基金的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7.“营改增”改革。

    “营改增”改革是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从制度上解决对货物和服务的重复征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促进服务业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于201381日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改革。201411日和61日,先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电信业纳入营改增改革范围。201651日,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至此,所有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已全部改成缴纳增值税。

    8.调入资金。

    调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财力及其它渠道资金调入预算内管理。 

    9.国库。

    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是1985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后修改的名称,在此之前称金库。国库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机关,是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预算执行的基础。各级国库在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中,主要起到执行、促进、监督和反映的作用。

    10.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取消纸质凭证和单据流转,依据电子指令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及清算等业务,实现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的财政资金支付模式。

    11.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动态监控系统,按照“事前预警有措施、事中发现有核查、事后违规有处罚”的原则,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12.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13.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14.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15.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

    16.地方政府债务。

    根据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文件要求,地方政府债务是指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需要由各级政府直接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2014年底经国家相关部委和各级政府清理甄别锁定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2015年以来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及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中央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严格限定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并应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除此之外,各级政府还有为相关债务单位承诺提供担保或承担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具体分为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政府或有债务一般不需要由各级政府直接偿还,但如债务单位无力偿还或有债务本息,政府需依法履行代偿义务。地方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统称为政府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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