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支农支小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财政厅金融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20-03-18 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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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金融支持力度的工作部署,3月15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金融监管联合印发《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贴息标准和期限如何规定?

  2020年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大连市除外)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省财政对“三农”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贷款利率的1%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二、贷款支持方向是什么?

  涉农贷款: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养猪等禽畜养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

  小微企业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企业如何申请优惠信贷支持?

  “三农”主体:可向省内(大连市除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申请优惠贷款。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向省内(大连市除外)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申请优惠贷款。

  上述银行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

  四、贴息后企业资金成本如何?

  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1%

  根据2月份1年期LPR4.05%测算,贴息后企业实际贷款利率应不高于3.55%。

  五、贴息资金申请、拨付如何规定?

  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在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结息时,原则上应直接免收与省财政贴息资金等额的利息。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每季度末向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据实申请贴息资金,并提交贴息申请书、贴息明细表、贴息汇总表等资料。

  各市财政局在收到有关材料后,与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对数据,在10个工作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确认后,再由各市财政部门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六、企业贷款和财政贴息使用有何限制?

  享受贴息支持的“三农”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将优惠信贷资金全部用于复工复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未从事复工复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将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和优惠信贷资金。

  发现地方法人银行有虚报甚至骗取贴息资金行为的,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