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有效
省直各单位,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版)》,结合2026年上半年我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工作推进情况,在《关于推进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的通知》(辽财采规〔2025〕11号)规定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压实采购主体责任,推动项目实施
各级采购人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压实主体责任,与代理机构密切配合,结合辽财采规〔2025〕11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需采用远程异地评审,加快推动远程异地评审工作规范化、常态化运行。
1.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2.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含)以上,且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属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物业和安保项目;
4.采购频次较高、本地评审专家资源相对紧缺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应用软件、教学仪器、教具、手术器械、助残器械、交通管理设备以及餐饮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二、加强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服务保障
各级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围绕远程异地评审流程规范、系统操作、应急处置做好内部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评审全流程业务,保障评审组织规范、高效、顺畅推进。要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家劳务报酬,不得拖欠、克扣,保障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提高评审专家参与远程异地评审的积极性。
三、做好评审场地备案,健全共享机制
为有效缓解各级集采中心评审场地的供需压力,鼓励具备电子化评审基础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及政务主体开放共享评标场地。共享评标场地在参照《辽宁省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建设指引》(参考标准)建设的基础上,需确保具备音视频全程留痕、远程音视通讯、稳定电子化办公及高速网络等配套条件,全面打通主副场远程实时监标通道,同步实现各类评审音视频资料可导出、归档与留存,切实依托标准化配套设施保障远程异地评审跨场协同顺畅、流程合规可控。
符合共享评标场地相关标准的集采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需如实填报《辽宁省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场地登记表》(详见附件),并做出场地符合共享评审资质与可提供服务内容的承诺,发送至指定邮箱(lnzc@sydigit.com)。平台运维单位将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示可预约场地信息,包含评审工位、服务标准、联系方式等。各场地运营方要保持通讯畅通,方便预约使用,为评审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有效保障。若因场地不符合标准引发问题及经济损失,由场地提供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规范使用平台功能,提升数智水平
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应依托平台内置功能保障评审全程可追溯、可核查。辽宁政府采购网已全面实现远程异地评审数字化功能,支持在线视讯会议、评审人员规范管理、评审全程音视频留存归档及关键节点留痕记录等操作。使用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可联系平台运维方协调解决。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推动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采购改革重点任务,切实履行远程异地评审统筹推进、监督管理职责,定期调度远程异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确保规范有序推进。
《关于推进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的通知》(辽财采规〔2025〕11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辽宁省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场地登记表
省财政厅
2026年9月1日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