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信息公开申请表

编号:2025051814042845064浏览数:99

姓名

于金萍

留言时间

2025-05-18 14:04:28

留言内容

一、申请人信息 姓名:于金萍 联系方式:15541368552 联系地址:抚顺市东洲区海新街94栋2号 身份证号码:210403196506272124 二、申请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七)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为核实养老保险缴费票据合法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三、申请信息内容 一、关于抚顺市社保中心票据来源及印制情况 1.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原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使用“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收据”(辽财监字第1301号,票据编号NO 1400081486)时,是否按规定从贵厅购买该类票据?请提供自2017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抚顺市社保中心购买此类票据的详细记录,包括购买时间、数量、票据编号段、领用核销往来文件,以及该票据对应年度的财政票据年检结果。若无法提供年检合格证明,是否可认定该票据为不合规票据? 2.贵厅是否授权抚顺市社保中心自行印制“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收据”?若未授权,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贵厅将对抚顺市社保中心使用此类票据的行为采取何种监管措施?若有授权,请提供具体的授权文件及文号,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及印制要求。同时,请说明贵厅认定该票据为不合规票据的具体时间节点,以及对已使用该票据完成的养老保险缴费的后续补救措施。 二、针对此类票据的处理机制 1.对于非从贵厅购买且非贵厅印制的“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收据” ,贵厅依据哪些具体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内部规定认定其为不合规票据?请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内容及文号。若认定该票据无效,请明确说明认定依据及后续处理流程。若未及时处理,贵厅是否存在监管失职风险?请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说明履职情况。 2.在过往监管中,自2017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贵厅是否处理过类似非正规途径获取或自行印制财政票据的情况?若有,请提供涉及单位、事件经过、处理结果等案例信息,以便了解贵厅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标准。 特别声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恳请贵厅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如需延期,请提前告知理由及延期期限。若未获回应,申请人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5-05-23 10:46:38

回复内容

咨询人:

您好,来信收悉,您所咨询的问题反馈如下:

上述情况,我厅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人员已于5月20日与您取得了电话联系,告知您“申请内容不完全,需作出补正”。5月21日您通过厅网站预留邮箱重新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完全、明确。目前,我厅已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按流程进行答复。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处理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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