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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及建议
编号:2022072915393874996浏览数:50401
魏坤
2021-09-17 11:47:39
尊敬的领导: 在2020年政府采购代理检查中,我们被告知货物采购不宜采用竞争性磋商。理由是规格统一的通用产品宜采用竞争性谈判或采用公开招标。关于政府采购货物是否适用竞争性磋商,我们查阅了财政部文件规定,并没有将政府采购货物排除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之外。实践中由于货物规格难以确定、需要评审组在现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合采购项目的产品。建议财政部门给出必需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目录或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立项或采购文件中注明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的原因。 辽财采【2017】511号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或论证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关于该规定,最早见于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二款。87号令取消了该规定,社会上关于论证专家是否可以参加同一项目评审基本上有一致的意见,通过随机抽取的专家可以参加评审,而且对招标文件提过意见建议或参加论证更有利于项目评审。限于篇幅,511号文的其他问题不在此赘述。建议财政部门今后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尽量征求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 以上两项建议是否妥当,请指正。
已处理
2021-09-18 0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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