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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30人以下幼儿园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的请示
编号:2026010715453956531浏览数:47
杜柯
2026-01-07 15:45:39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们是辽宁省内从事学前教育的从业者,怀着对学前教育事业的热忱与发展困境的忧虑,谨向您呈递此信,恳请您关注30人以下幼儿园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缴纳难题,考虑将其纳入免征范围,助力行业渡过难关。 当前,国家持续深化“减税降费”政策导向,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明确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这一政策既减轻了小微企业负担,也契合了稳经济、保就业的宏观部署 。作为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虽承担着公益属性,却因属于“社会服务性机构”,未能纳入此项优惠政策范畴,需按规定缴纳残保金 。 近年来,辽宁省乃至全国学前教育行业面临多重生存压力,经营状况愈发艰难。一方面,出生人口持续下降导致生源锐减,2023年全国出生人口跌至804万,较2016年下降55 ,近三年全国已有超3万所幼儿园关停,平均每天消失34所,省内众多小型幼儿园也面临“一孩难招”的困境;另一方面,运营成本居高不下,租金、教职工薪酬、水电及安全设施投入等均为刚性支出,而普惠性政策要求下收费受限,多数30人以下的小型幼儿园已陷入“入不敷出”的窘境,部分幼师月薪仅2000-3000元,甚至需转行补贴生计。残保金虽金额不大,但对当前举步维艰的小型幼儿园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加剧了生存压力。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石,关系到婴幼儿健康成长和家庭幸福安宁,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的普惠发展。残保金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而将30人以下幼儿园纳入免征范围,与这一初衷并不相悖——小型幼儿园本身规模小、利润薄,免征残保金并非弱化助残责任,而是为了帮助其存续发展,进而稳定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和就业岗位 。当前国家鼓励“保市场主体、保民生、保就业”,小型幼儿园作为重要的民生服务载体,其稳定发展不仅能解决周边家庭“入园难”问题,还能吸纳大量劳动力就业,符合政策导向。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恳请厅长及省财政厅领导予以考量,参照30人以下企业免征残保金的政策标准,将辽宁省内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的幼儿园(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幼儿园)纳入残保金免征范围,执行期限与企业优惠政策保持一致至2027年12月31日。这一举措既能减轻小型幼儿园的经营负担,助力行业纾困解难,也能更好地发挥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惠及更多家庭和儿童。 我们深知财政工作事关全省发展大局,政策调整需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此事,调研了解省内小型幼儿园的实际困境,推动相关政策优化完善。我们将始终坚守学前教育公益初心,用心用情办好教育,不辜负政府和社会的信任与支持。 衷心感谢您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关心与支持!盼复为感。 此致 敬礼!
已处理
2026-01-19 10:41:54
咨询人:
您好,来信收悉,您所咨询的问题反馈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因此,省级无权限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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