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系认证证书在竞争性谈判项目中可以做为资格条件吗

编号:2024102510245211028浏览数:688

姓名

杨建

留言时间

2024-10-25 10:24:52

留言内容

省财政厅领导: 您们好!沈阳市有一个的政采项目,购买单一产品:电视机,竞争性谈判,要求生产厂家必须有三种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并做为资格条件,可以吗?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解答。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4-11-12 18:04:32

回复内容

咨询人:

您好,来信收悉,您所咨询的问题反馈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留言所述问题,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供应商认为该采购文件内容损害其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质疑,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提起投诉,由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处理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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